肥料采购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吗?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三条规定,有五种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其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分别针对服务项目和工程项目,与本案例中的货物项目无关。第二种情形是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第三种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四种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肥料采购项目中,如果采购的肥料具有特殊的成分要求、特定的生产工艺,或者需与特定的土壤、作物条件相适配,难以明确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如针对盐碱地改良的专用肥料采购,就属于第二种适用情形。当肥料采购的数量、品种因实际需求不确定,导致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时,比如在一些应急的农业灾害救助中,需根据受灾情况动态调整肥料的采购量和种类,就属于第三种适用情形。对于新型肥料的研发采购,或需扶持的肥料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因市场上供应商较少,通过竞争性磋商可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成果转化,就属于第四种情形。


但上述案例中肥料采购的采购文件能够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也可以“计算出价格总额”,更不是“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因本项目采购人对肥料有效成分、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并侧重供应商的配送服务能力、售后服务能力,故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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