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不能超经营范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民法典》 一百四十三条、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供应商是可以超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 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 72 7号):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 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 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 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 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 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 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 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 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