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良行为与扣分标准 |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法律依据 | 处罚依据 | 扣分 标准 |
A-1 建设 程序 | A-1-0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6 |
A-1-02 | 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3 |
A-1-0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5 |
A-1-04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5 |
A-1-05 |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修正)》第五十五条 | 3 |
A-1-06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 3 |
A-1-07 | 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 5 |
A-1-08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 |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6 |
A-1 建设 程序 | A-1-09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5 |
A-2 招标 发包 | A-2-0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货物等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 |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3 |
A-2-02 | 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2 |
A-2-03 |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3 |
A-2-04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 1 |
A-2-05 |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1 |
A-2-06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 3 |
A-2 招标 发包 | A-2-0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5 |
A-2-0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泄露标底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5 |
A-2-09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2 |
A-2-10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2 |
A-2-11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未重新招标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2 |
A-2-12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2 |
A-2-13 | 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 2 |
A-2-14 |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1 |
A-2-15 |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1 |
A-2 招标 发包 | A-2-16 |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3 |
A-2-1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3 |
A-2-1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2 |
A-2-19 |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1 |
A-2-20 |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 《招投标法》四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1 |
A-2-21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2 |
A-2-22 | 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 2 |
A-2-23 | 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六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八十三条 | 5 |
A-2-24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5 |
A-2-25 | 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1 |
A-2 招标 发包 | A-2-26 |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8 |
A-2-27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8 |
A-2-28 |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8 |
A-2-29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8 |
A-2-30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3 |
A-3 工程质量 | A-3-01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A-3-02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A-3-03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A-3-04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 |
A-3-05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5 |
A-3-06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5 |
A-3 工程质量 | A-3-07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第三十一条 | 5 |
A-3-08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5 |
A-3-09 | 未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或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5 |
A-3-10 |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5 |
A-4 拖欠 工程款 | A-4-01 | 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不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 《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八十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第三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第三条 | 6 |
A-5 工程造价 | A-5-01 |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1.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1.1条 | 5 |
A-5-02 | 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4.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3.4.1条 | 5 |
A-5 工程造价 | A-5-03 |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11.1.1条 |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强制性条文第11.1.1条 | 5 |
A-5-04 | 建设单位未经对方同意,将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3 |
A-5-05 | 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六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六条 | 3 |
A-5-06 | 发包人未按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3 |
A-6 其他 | A-6-01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执业资格注册材料或为申请人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第十五条 | 2 |
A-6-02 | 拒不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真实活动情况材料;拒不配合建设监察执法机构调查取证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七条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第七条 | 5 |
A-6-03 | 拒不依法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 5 |